商業銀行必須按照銀監會的要求進行流動風險測試
發布時間:2011-10-13 8:30:30
智能壓力變送器報道:中國銀監會12日就《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建立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制度,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常規壓力測試,分析銀行承受壓力事件的能力。出現市場劇烈波動等情況時,應當加大壓力測試頻度。同時,《辦法》引入了巴塞爾委員會《計量標準》中的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要求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不低于100%。
《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于每年4月底前向銀監會報送年度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包括可承受的流動性風險水平、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流程、內部監測指標和限額、應急計劃及其演練情況等主要內容。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存貸比和流動性比例。其中,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在設定的嚴重流動性壓力情景下,能夠保持充足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并通過變現這些資產來滿足未來30日的流動性需求。流動性覆蓋率數值等于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與未來30日現金凈流出量的比例。未來30日現金凈流出量是指在設定的壓力情景下,未來30日的預期現金流出總量減去預期現金流入總量。
凈穩定資金比例是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所需的穩定資金間的比例。可用的穩定資金是指在持續壓力情景下,能確保在1年內都可作為穩定資金來源的權益類和負債類資金。所需的穩定資金等于商業銀行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與相應的穩定資金需求系數乘積之和,穩定資金需求系數是指各類資產或表外風險暴露項目需要由穩定資金支持的價值占比。
《辦法》擬于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商業銀行最遲應于2013年底前達到流動性覆蓋率的監管標準,2016年底前達到凈穩定資金比例的監管標準。《辦法》適用于我國境內設立的所有中外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辦法》執行。
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隨著金融創新和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面臨著更大的挑戰,監管當局有效監管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難度也不斷加大。在此次國際金融危機中,盡管許多銀行資本水平充足,但仍因喪失流動性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其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存在明顯缺陷,未能有效實施穩健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原則。本次金融危機還反映了市場流動性狀況可能迅速逆轉,流動性萎縮狀況可能持續較長時間。因此,加強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管理和監管,對于維護銀行體系和金融市場安全穩健運行,具有重要意義。
- 2019-1-17 磁翻板液位計使用原理及使用注意事項
- 2017-7-3 靜壓液位計從眾多液位計當中脫穎而出的...
- 2017-6-30 壓力變送器選型指南和技術支持
- 2016-11-9 壓力變送器的應用領域有哪些?
- 2016-10-24 儀器儀表行業將向智能化方向發展
- 2019-1-25 火電廠化學水處理液位計的發展之路
- 2019-1-21 磁翻板液位計:儀器儀表界的“新貴”
- 2018-11-26 將對差壓變送器零點遷徙成績停止詳細的...
- 2018-11-24 當差壓變送器用于蒸汽等溫度較高的物資...
- 2018-11-23 慣例辦法對智能變送器停止校準是不行的